202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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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各种有趣的事情,其中包括一些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理解偏差的问题,下面笔者将通过一个真实的例子为大家做个展示说明。
王某购买一套房屋赠与岳父母居住,并将房屋登记至岳父林某名下。在岳父林某突发疾病身亡后,所留房屋即成为遗产,且林某死亡前并未立遗嘱将房屋赠与王某,王某想要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将房屋出卖与第三人,那么王某是否能通过法律渠道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将房屋卖与第三人?
首先,我们知道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王某作为林某的女婿与林某只有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关系,即对于林某去世后遗留的财产无继承权。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王某并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此,王某对房屋并无继承权。另,林某死亡前并未订立有效遗嘱,王某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
王某将房屋赠与林某夫妇居住,且房屋登记在林某名下,林某对房屋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在法律途径上来讲,王某既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能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王某若要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将其出卖与第三人,在法律途径上是行不通的。
相关法条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关于遗产的认定: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生效时间: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因法律行为之外的原因取得的不动产再次处分时的物权变动规则:
处分依照本法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其实生活中,对于法律理解及适用错误的问题屡见不鲜。笔者建议,当我们作出重大的法律行为,处分我们的人身、财产权之前,应当寻找专业的律师,咨询专业的意见。防患于未然,提前规避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