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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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9日下午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开展了业务学习交流会,主讲人汪佳玲律师通过一个案例提出了本次业务学习交流会的主题“执行阶段能否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件情况:2012年王五和张三设立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王五认缴900万元,张三认缴1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0年;2014年A公司和张三设立B公司,注册资本为600万元,A公司认缴500万元,张三认缴1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0年。B公司设立后向李四借款500万元,借款到期后B公司没有归还,李四便将B公司告到法院,法院判决B公司偿还李四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B公司没有履行判决,李四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B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李四向法院申请追加B公司的股东A公司和张三为被执行人,请求其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将A公司和张三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李四发现A公司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其债权还是无法得到清偿,在此情况下能否将A公司的股东王五和张三追加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了执行阶段可以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1)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2)股东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分析上述法律规定,其法律逻辑为:当公司财产无法清偿时,法律规定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将股东的出资义务转化为一种确定的债务,从而可以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至于执行阶段能否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如上述案例,在A公司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能否在执行阶段再次申请追加A公司的股东王五和张三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执行阶段可以再次申请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司法实践中,因股东的出资义务并不是一种债务,申请强制执行是申请人民法院对已确定的、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进行强制执行,且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有限,人民法院对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通常采取保守的做法。因此,在遇到类似本案股东为空壳公司的案件时,可以在诉讼阶段就将公司的股东列为被告,判决该股东对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从而在执行阶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告;或者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另案起诉,确定股东的股东存在存在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否认其法人人格,要求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而实现追加股东的股东为执行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