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达动态

裕达动态|裕达新闻|新闻详情

聚焦案例 | 人人都是消费者,共同维护消费公平

2023-07-20

646

  

315一般指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

 在广泛征集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我国今年的消费维权年主题为:共促消费公平。在这个特殊的日子,小编特意筛选近年来五个典型的消费者维权案例,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胡某铧互联网刷单炒信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线索摸排,组织属地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管局,对胡某铧运营的建材超市门店、物流发货仓库进行突击检查。经查,以胡某某为主要负责人的玛丽五金电子商务中心,通过“聚水潭”软件,操作运营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等平台的多个网店,并以“买A发B”形式实施虚构销售交易记录、刷单炒信的违法行为。自2019年8月至案发,共向各网络刷单平台充值达580.91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2021年11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消费者网购商品时,所购商品的历史销量是影响其下单购买的重要因素,虚构交易、刷单炒信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本案中,胡某某以网络刷单的形式,短时间内在五金建材商品销售领域迅速获取流量加持,并在细分商品品类形成“头部品牌”效应,损害了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互联网生态健康发展,必须坚决予以整治和清理。

案例来源:江苏市场监管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8日,常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常州长兴诺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为宣传其开发的“汝悦春秋苑”楼盘,于2020年12月5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开展了“你买房、我买单,最高单套赞助200万元现金”活动。按照该活动规则,采取随机抽奖方式,确定了最高奖中奖人业主朱某,最终奖金为193.35万元。 当事人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2021年7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有奖销售是经营活动中常见的营销手段,《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市场监管总局《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都对有奖促销活动进行了严格规定。聚焦“促销”这一热点现象,市场监管部门精准打击不正当有奖销售,着力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来源:江苏市场监管

淮安市淮安区乌茶邦奶茶店制售假冒“味佳”红茶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4日,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管局对淮安区乌茶邦奶茶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南京晟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进 “晟宣”经典锡兰红茶400袋。为获取更多不正当利益,当事人在其租住的某小区房屋内使用电吹风机、粘胶去除剂将购进的“晟宣”红茶包装袋上原有的标签去除,再粘贴上“味佳”经典锡兰红茶标签,然后将该茶叶作为“味佳”经典锡兰红茶以4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使用的“味佳”经典锡兰红茶标签与北京味佳委托生产的“味佳”经典锡兰红茶的标签完全相同,但并未取得授权许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6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局没收假冒80袋“味佳”经典锡兰红茶,并处以5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近年来,奶茶逐渐成为了深受年轻人喜爱的茶饮。更换茶叶标识,冒充他人畅销的茶叶,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更侵害了奶茶店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种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案例来源:江苏市场监管


江苏传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无锡市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江苏传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以运营某购物微信小程序的形式,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该微信小程序首页设有今日上新、活动专区、买手众筹等栏目,推介展示销售商品,其中未见有经营者主体信息或链接标识的公示;当事人为避免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在家居用品、日用百货等普通商品网络销售页面中,擅自标注有“不支持7天无理由”等内容,明确表示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而上述商品均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当事人未在主页面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行为分别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1年9月,该局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消费者网购后要求退货,而商家以“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而引发的。当前网络购物方便快捷,已成为消费者的重要选择。但部分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在网络交易中处于强势地位,往往会作出一些单方面规定,排除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本案的查处,教育警示网络交易经营者要诚信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来源:江苏市场监管



徐州市贾汪区老矿恒盛缘家居用品经销处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20日,接徐州市公安局移送案件,徐州市贾汪区市场监管局对贾汪区老矿恒盛缘家居用品经销处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6月28日开始,通过到乡下宣传、发放小礼品、口头讲解、抽奖的方式吸引消费者,之后以“以免费去旅游参观,免费接送,还管吃饭”吸引消费者集中乘坐当事人联系的大巴车,到贾汪区卧龙泉景区进行参观体验,并通过会议讲座、口头讲解、现场演示等方式宣传“乳胶产品能改善睡眠,促进血液循环,减轻腰腿疼,对糖尿病、高血压、头晕有预防改善效果”以夸大乳胶产品的功效,吸引消费者购买。产品是否具有所述功效,无科学依据,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农村老年人现在成为部分不法商家的目标群体。本案中,当事人先通过发放礼品、包车“旅游”等优惠措施吸引老年人参加活动,在活动时进行集中宣讲,夸大宣传产品不具备的功能,来谋取高额利润。案后执法人员对当地老年人进行了普法宣传,并联合警方对不法分子进行了打击,对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了有效震慑。

 案例来源:江苏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