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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小课堂|专利法条文理解小知识(5)

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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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细读专利法第十条。

法条展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律师解读:

 本条共计三款,主要是关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及登记效力的规定。

 该条第一款明确,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由此规定可见,专利申请权也是一项财产权。因为在民法领域,人身权不可转让,财产权才有转让之法律许可。

 该条第二款是关于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特别规定,在此不做阐述。

 该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立法及实务中都有重要意义。该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实行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只有在登记后两权利的转让才生效,即经过登记后受让人才获得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在合同签订后(暂假设合同订立时生效)、登记前受让人并没有取得该两项财产权利,仅仅是一项合同权利,即债法意义上的权利。需注意的是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成立时生效,这里实行的是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的无因性理论。这与专利权经过授权才取得的规定一致,专利权没有经过授予登记,不产生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变更也需要依法进行登记才产生转移效力,因此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是除物权外另一项法定权利,实行法定原则。

专利申请权的取得除了受让取得外,最主要的是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始取得方式,即发明创造人(除另有约定外)为原始专利申请权人。而专利权的原始取得者为第一次被授予专利权时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和专利权的转让在内容、范围等方面有不同之处,后续再慢慢体会、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