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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小课堂 | 专利法条文理解小知识(2)

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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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细读专利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律师视角:
    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二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要注意这里的“任务”如何理解,任务明确为完成某项发明创造,这层意思,不言而喻;但在执行单位某项非发明创造任务的过程中所完成的与该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呢?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可以归到是否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这个范畴讨论。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发明创造,包含本职工作和单位分配的非本职工作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也包括发明创造人在离职后1年内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或单位分配的非本职工作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要注意区分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目的,目的是为了完成某项发明创造的应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目的是为了实施某项发明创造的,不但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也不属于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另外,物质技术的理解,包括本单位所有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也包括本单位经授权知悉的物质技术条件。还要注意的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要限定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利用。
    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归属问题,本条已明确规定。执行本单位任务的发明创造,法律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单位享有;对于“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本条规定确认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