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7日上午十点,我所召开以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为例的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学习会,本次业务学习会议的主讲人是我所的创始人刘朝旺律师。另外,本次会议同时开通了会议直播,与友所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一同分享办理专利侵权案件的经验。
       本次业务学习分享的专利侵权案件是刘朝旺律师代理的案件,并且本案是全国第一例关于在玉米杂交种生产中涉及杂交种和亲本的关系问题而诉诸法院的案件,对杂交种生产中涉及杂交种及其亲本关系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具有指导意义。该案件经过网友投票、评审组评审被评选为2018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由于该案件为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是大家不常接触的案件领域。于是在会议开始,刘朝旺律师作为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先对本案的背景以及涉及到的相对陌生的名词进行了介绍:本案中的“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十几年来一直稳居我国玉米种植量的榜首,“郑单958”玉米杂交种是由母本“郑58”与已属公有领域的父本“昌7-2”杂交而成的植物新品种种子。而“郑单958”和“郑58”的植物新品种权人分别为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和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但是,金博士公司发现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郑58”生产、销售“郑单958”,并在甘肃省大量生产、销售“郑单958”。金博士公司认为德农公司未经许可,为商业之目的擅自使用“郑58”玉米自交系品种生产、繁育“郑单958”玉米杂交品种的行为,构成侵权。但是基于种子的特殊性,范围广数量大,因此取证十分困难。并且在此之前对于杂交种和亲本的关系问题并没有先例,因此本案的维权之路对于律师来说也是一个挑战。“2013年,我们花了一年的时间组建团队以及调查取证,在2014年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刘朝旺律师说。
       在本次会议上,刘朝旺律师着重向我们分享了赔偿数额的证据来源以及本案的争议焦点。“由于种子行业的专业性较强,且发现侵权具有滞后性,因此搜集赔偿数额的证据花费了我们大量的精力。对于起诉书中的4952万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我们搜集了甘肃省植保植检站出具的《2010年10月至2014年5月植物检疫证》、德农公司与山东省各地政府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甘肃省种子协会产业发展工作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中国种子协会五届七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的《玉米育种成果收益分配指导意见》等证据,用以证明“郑单958”玉米杂交种的侵权繁育数量、市场销售价格、购入价格、贡献度等,但我们在折算净利润成本时最大限度的扣除其运输和包装等成本,我们这一诉求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刘朝旺律师部分代理词
      本案的争议焦点除了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以外,还有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这与德农种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其控股公司与农科院粮作物签订的《郑单958玉米杂交种种子生产、销售许可合同》和2001年10月27日的《联合声明》有很大关系。由于《联合声明》授权期限不明确,因此这也成了对方一直持续侵权获利的借口。但是签订该联合声明的背景是为了更好地解决“郑单958”和“郑58”两品种的相互授权问题而签订,并且联合声明在性质上应为上述两品种权人基于当时的客观情况,是为了解决“郑单958”及其亲本“郑58”的生产、使用和销售问题达成的合同关系。而《郑单958玉米杂交种种子生产、销售许可合同》,其中约定:德农公司获取生产、销售“郑单958”玉米杂交种的许可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10年7月1日止,许可使用费为人民币200万元整。而该许可合同中规定的许可期限明确为2001年1月1日至2010年7月1日止,因此联合声明中对于德农公司的许可期限应受到上述许可合同期限的限制。
       该案件法院调查发现,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5月,北京德农公司在甘肃武威、张掖等地使用“郑58”生产、繁育“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共计53784600公斤。法院认为,北京德农公司未经金博士公司许可,使用“郑58”生产“郑单958”,侵犯了金博士公司对“郑58”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判令北京德农公司赔偿金博士公司4952万元。
       刘朝旺律师在案件分享后的沙龙交流中,也向广大的青年律师提出了自己的办案经验。第一点就是办理案件不要急躁,要静下心。就今天分享的案件来说,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时间长达五年,这非常考验一个律师对于复杂案件的整体谋略和诉讼把控力。第二点就律师自身要加强自己的知识储备,不要局限于法律知识,要尽量扩大知识范围,做到未雨绸缪。
      PS:由于该案件的复杂性,其中有很多值得推敲和学习的论证思路,感兴趣的同仁可以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本案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