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二原告均系八旬老人,于1985年登记结婚(再婚),婚前老先生与前妻生育两儿一女,再婚时子女均已年满十八周岁,二原告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2004年二原告共同取得郑州二七区某街道房屋(100.71㎡)一套的所有权,并一直居住至今。
    2013年,老夫人的侄子即本案被告因单位调度原因从外地来郑州办事处工作,工作地点与二原告居住房屋也很近,被告便经常去二原告的家中做客,照顾二原告。据二原告交代称:“被告擅长做一手好菜,会按摩,每次来我们家的时候啊,都给我们老两口做很多好吃的,完事之后还给我们按摩,每次按的都很舒服。当时我的儿女们生活、健康方面都遇到了很多坎坷,没有办法经常来陪我们,我们就想着,这孩子真不错,再加上他是我老伴的侄子,我们对他就比较放心,如果他还能继续这样照顾我们,对我们尽孝的话,在我们死后,我们就把房子给他。”
    2013年3月19日,被告考虑到如果二原告死后再将房屋过户的话,二原告的亲生子女可能会和被告产生纠纷,因此便想要求二原告提前把房屋过户给被告,但被告不是二原告的亲生子女,房管局没办法过户,公证处也没办法进行公证,于是二原告便与被告在房管局处签订一份虚假的买卖合同,假装把房子卖给被告。就这样,二原告将房屋过户给了被告,被告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随后,二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3年3月20日、2013年3月28日补签了两份《遗赠抚养协议》,协议对于上述过程进行了确定,同时约定:二原告有权继续居住该房屋,被告必须对二原告尽孝,继续照顾二原告,在二原告百天之后被告可以搬到该房屋中居住等。”二原告向笔者哭诉称:“当时我们还留了个心眼,把新房本保存在柜子里,这样被告就不会不照顾我们了。可是没想到,他突然有一天就回外地了,不在郑州了,我们再给他打电话让他过来,他怎么都不肯过来,我们一翻柜子才发现房本没有了,从那之后,他就再也没来过,就连我们生大病住院了好几次他都没有来看过我们,这么多年都是我们亲生子女搬到我们楼上住,并照顾着我们。”
接受委托
    2021年6月,二原告找到笔者,想让笔者代理二原告讨回房屋所有权,笔者在研究后发现二原告的这起案件,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首先,在一般的遗赠抚养协议中,抚养人都是在被抚养人去世后才取得遗赠物所有权的,甚至在一些理论观点中,遗赠抚养协议中的转移所有权的约定属于附生效条件的部分,也即被抚养人未去世的,遗赠抚养协议中关于转移所有权的约定未生效。本案中,二原告是在去世之前便将房屋过户给被告的,笔者研究了《民法典》继承编、《最高院关于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及相关司法判例最终确定对于两份遗赠抚养协议应当主张解除,而不是撤销或是确认无效,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1144条、继承编解释第40条: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该规定明确了遗赠抚养协议的解除。
    其次,关于举证方面,笔者调取了二原告近年的全部住院病例(病例均显示入院和护理中的签字是亲生子女而非被告,也即住院期间并非被告照顾);又取得了二原告平时生活、缴费方面的记录,记录显示二原告平时生活支出费用均由二原告的子女支付,并非被告;又寻找到了二原告的邻居,邻居愿意出庭证明被告近几年基本没怎么照顾过二原告,二原告的生活都是由亲生子女照料等。
    最后,关于法院能否在一案中处理多项诉讼请求,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可能会存在很多项,其中就包括:1、确认房管局备案的虚假买卖合同无效;2、解除遗赠抚养协议;3、确认房屋所有权归二原告所有;4、被告协助二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等,据此笔者和法院立案庭多次沟通希望能在一个案件中解决,但由于观点不一致,法院认为这些诉讼请求依据的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因此只能分两次进行立案,第一次处理买卖合同及遗赠抚养协议,第二次处理物权及房屋返还。
案件后续
    在历经了近一年时间的两次诉讼及执行程序后,老先生终于拿到了写有自己名字的不动产权登记证。
    为什么产权证上没有老夫人的名字呢?因为老夫人在第二次诉讼期间不幸去世了。这里笔者科普一下,在诉讼中有一方当事人去世是比较麻烦的,需要寻找全部继承人参加诉讼,而年长的人的继承人更是难找(因为最早期公安系统没有联网),好在笔者在老夫人的入院记录及老夫人退休前的工作档案中寻找到了蛛丝马迹,老夫人没有亲生子女,父母双亡,仅有唯一一个继承人即另一原告老先生,就这样笔者向法院申请将房屋中应属于老夫人的部分判给老先生,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笔者感受:老年人在晚年时需要照料这是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但是如需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一定要擦亮双眼。如果觉得确需签订遗赠抚养协议,那么也不要提前过户,否则将会导致着诉讼成本或是诉讼难度有所增加。
    如果读者朋友们类似的事情均可以咨询笔者或笔者所在的律所,以便维护合法权益或提前做好风险防范,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将竭诚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本文章已经过当事人授权)